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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则
1为提高建筑轻质条板隔墙设计、施工及验收的技术水平,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,做到技术先进、安全适用、经济合理、确保质量,制定本规程。
2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8度以下的地区及非抗震设防地区,以轻质条板隔墙(以下简称条板隔墙)作为居住建筑、公共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非承重板材隔堵的设计、施工及验收。
3条板隔墙工程的设计、施工及质量验收,除应执行本规程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